企业类型 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2.有限责任会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级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依照法规行使职权。它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3.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即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甘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时的决策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4.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共同分享企业所得,并时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其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其性质与会司章程一样,对各个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