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 ◆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9.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5、6、7、8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0.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更多详情请致电:131 2949 7929唐先生 |